自2011年12月20日正式開庭以來,歷時3個月的審理,備受全國關注的青島聶磊涉黑案主案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膠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判,32名以聶磊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的骨干成員依法接受判決。
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0項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所有財產(chǎn)。
與聶磊涉黑案相關的青島警界“保護傘”的查處情況同樣讓人關注。據(jù)悉,目前涉案的30多名“保護傘”或將在山東省內(nèi)除青島以外的多地接受異地審判。
聶磊當庭表示“判得有些重”
判決書厚達366頁,法官宣讀了6個多小時。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此外,被告人史殿霖系兩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主犯,犯故意傷害罪、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被告人李巖犯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徐鑫一人犯窩藏罪,因情節(jié)輕微被免于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兩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參與庭審的人員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對此判決結果,聶磊當庭表示“判得有些重,準備上訴”,但“還要和律師商量”。其他領刑的30名被告人均表示是否上訴將進一步咨詢律師。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yè)有限公司等開發(fā)房地產(chǎn),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后,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范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shù)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nèi)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guī)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tǒng)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取得經(jīng)濟支撐,先后成立全濠實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chǎn),攫取了巨額經(jīng)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jīng)營夜總會獲利數(shù)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牟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兩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xiàn)“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fā)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jīng)濟補償?shù)仁侄,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系,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jīng)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聶磊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
判決書顯示,聶磊的辯護人認為聶磊團伙不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聶磊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但法院審理查明,“聶磊公司”具有明確的組織分支機構,組織層級清晰,結構嚴密,人數(shù)眾多,既有較早參加的人員,又有后期加入的,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一定的組織紀律,由劉峰玉負責開發(fā)房地產(chǎn)牟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與盧建強開設地下賭場,與李巖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賣淫,由任昊、熊新成立暴力團伙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實施違法犯罪數(shù)十起,在一定區(qū)域和行業(yè)內(nèi)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奥櫪诠尽狈闲谭ㄒ(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法院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聶磊的辯護人同時提出,聶磊被指控的部分組織犯罪事實與其無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所提與其無關的部分犯罪事實,均系其組織成員基于組織意志、為組織利益實施的犯罪,聶磊作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
據(jù)介紹,該案的其余分案將于3月底前分別在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被告人拉攏政法干部毀滅證據(jù)
此前一天,3月19日下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鄒川寧在該院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介紹,聶磊涉黑案堪稱青島涉黑第一案,此案涉及140余名嫌疑人,是青島首次審理涉及如此多被告人的案件。他說,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高度重視,組織了專門的領導班子和審判人員提前介入,于去年12月20日至3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
鄒川寧介紹,該案難點在于時間跨度大,歷時十余年,而且被告人還拉攏了青島市政法干線的某些干部,毀滅證據(jù),加大了審理難度。但審案法官們克服了重重困難,充分考慮公訴方及辯方律師的意見,一件件核實,做到認定犯罪事實合法有據(jù)。
2012年2月,鄒川寧在出席青島市第十一次黨代會期間曾向媒體透露,當時該案已進入合議庭評議階段。這期間,合議庭組成人員將嚴格依法履行評議職責,對庭審時公訴人的每一項指控,以及辯護人的每一個辯護意見,都將認真研究。合議庭評議結束后,評議結果將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然后將宣判!拔覀円恢痹诩影嗉狱c工作,春節(jié)期間也沒有休息!编u川寧說。
“保護傘”人數(shù)升至30多名
2012年2月21日,時任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國家森在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工作報告中,以較大篇幅對該案查處情況進行介紹:
“以聶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十多年來以暴力手段稱霸一方,大肆實施故意傷害、販賣毒品、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在省委的堅強領導下,檢察機關在依法對140多名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訴的同時,堅持打黑必打‘傘’,嚴肅查處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嫌疑人30多名!
該報告羅列了“保護傘”們的犯罪事實:“青島市李滄區(qū)公安分局原局長馮越欣等人與聶磊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沆瀣一氣,有的濫用職權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風報信幫其脫逃,有的以罰代刑、重罪輕判、使其逃避打擊,還有的公然參與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致使其有恃無恐、坐大成勢,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與2011年10月21日青島市公安局首次通報該案案情相比,這一報告中提及的被查處的“保護傘”人數(shù)已由14名升至30多名。一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人數(shù)之所以增加,是因為案件偵破取得進展,或與2011年年底聶磊涉黑組織中一在逃核心成員劉峰玉的自首有一定關系。
記者留意到,這并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及聶磊涉黑案件。2011年2月14日,國家森在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做的報告中就已提及:“青島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王曉青徇私舞弊,為兩名網(wǎng)上通緝犯提供通訊工具、轉移住所,并為其駕車沖撞攔截追捕的警車,企圖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
在2012年的工作報告中,國家森同時介紹了目前對涉案30多名“保護傘”的查處情況:“檢察機關從全省抽調(diào)精兵強將,深入調(diào)查取證,歷時半年,查清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將他們繩之以法,使沉冤得以昭雪,正義得到伸張,廣大群眾拍手稱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