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來自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的消息稱,他們已將《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正式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法制辦,以便為《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提供參考。
之前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已將其《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遞交給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據(jù)悉中國政法大學(微博)等高校法學院也正在起草各自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
全國人大去年啟動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組織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專家座談會。這些法學專家希望在《行政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提供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以便為這部法律的修改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
“人大版”《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提到,用“行政爭議”替代“具體行政行為”,北大版的修改意見稿,用“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替代了“具體行政行為”。對此,人大法學院教授,人大版《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課題組主持人莫于川稱,“行政爭議”這個提法更加寬泛,有更大的包容性,為擴大受理范圍服務。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北大版《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課題組成員沈巋則表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除了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包括規(guī)章以內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也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
■ 建議亮點
●一審法院級別做出調整,如果能設巡回法院或專門性行政法院就更好。這并沒有把現(xiàn)行制度廢除,但能起到排除行政干預作用。
●依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判決,要裁定行政機關按日處以50至100元的罰款,建議處罰額度提高到按日處500至1000元。
●授權法院公布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的名單、主要負責人姓名等。
●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能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人身上。同時可對他們處以不超過全年工資罰款。
——人大法學院教授,人大版《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課題組主持人莫于川
■ 同題問答
保證法院公正行使審判權
新京報(微博):從修改的迫切性上講,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需修改的地方應有怎樣的排序?
莫于川:這部法律的運行是靠著大量的司法解釋在起作用,要說不修改也能運作下去,但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jīng)]完全解決。從緊迫性上說,有很多問題需同時加以解決,包括行政訴訟的審判體制、受案范圍、訴訟程序和保護私權利約束公權力的基本品格得以體現(xiàn)等問題。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權威性還沒完全樹立起來,對行政機關約束力度還不夠,還可能受到行政機關干預。
在受案范圍一定要擴大的問題上,大家認識比較一致:要給更多的法定權利給予保護,能納入司法機關解決范圍,比如知情權、受教育權。訴訟程序方面,過去有不完善的地方靠司法解釋來完善,其中有些在合法性和正當性方面顯得不足,比如說訴訟時效,現(xiàn)在規(guī)定在三個月內提起訴訟,這顯得有點短促,我們建議一年的訴訟時效。
維護私權利約束公權力應作為這部法律最基本的目的,這次修改應在保護私權利和約束公權力進一步加大修改力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不依法行政就應該承擔更大的風險和責任。
沈巋:我覺得最迫切的還是怎么保證法院如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我們認為法院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是行政訴訟法修改的第一需要,其他的技術性問題都可以通過規(guī)則的改善幫助法院審理案件。
現(xiàn)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不僅受到來自行政機關的干涉,而且還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明顯的左右或不正當干涉,不能獨立依法公正審判。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擴大
新京報:在這部被稱為可以保證“民告官”的法律修改意見稿里,“人大版”提到,用“行政爭議”替代“具體行政行為”,北大版的修改意見稿,用“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替代“具體行政行為”,這之間有怎樣的區(qū)別嗎?像“限購”措施,以及公民很多行為需要“實名制”是否有機會進入可訴范圍?足協(xié)籃協(xié)這樣的協(xié)會組織的行為能不能納入其中?
莫于川:我們主要考慮是“行政爭議”這個提法更加寬泛,有更大的包容性,為擴大受理范圍服務。包括與行政管理和行政職權,行政職責的履行的行為所引發(fā)的糾紛。像足協(xié)籃協(xié)具有公共管理職能,具有一定的行政授權,他們的行為也可以因為這個表述納入其中。過去認為“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是只有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這樣的表述就有局限性。
沈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范圍肯定超過“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除了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包括規(guī)章以內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也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
“限購”和“實名制”都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都屬于“紅頭文件”,一方面紅頭文件包括規(guī)章可進行附帶審查,就是有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以后,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jù)規(guī)章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來做出,當事人就可提出這個規(guī)范性文件或規(guī)章是違法的,以此為由進行附帶性審查。
此外還可直接提出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或規(guī)章,公布之后不用經(jīng)過具體行政行為,已經(jīng)對公民合法權益構成損害,這種情況下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規(guī)范性文件存在違法問題,法院可審查這些文件或規(guī)章是否存在違法問題。
具體行政行為,往往在理論上不包括事實行為,比如說行政機關在采取強制性措施時實行了毆打,這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但這不是傳統(tǒng)上所指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用行使職權的行為可將毆打、虐待包括進去。
■ 觀點爭鋒
新京報:“北大版”為了強調行政訴訟中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將“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刪掉了,理由是保留這一內容的話,會給其他機關或任何政黨和組織干涉留有余地,“人大版”為什么選擇保留?
北大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北大版本中最具意義的一條修改意見是將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一款“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表述改為“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
“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著不受任何干涉,如果除了行政機關以外,其他任何機關都可以對法院審判權進行干涉,除了社會團體,其他任何政黨、組織都可以對法院審判權進行干涉,就不叫“獨立行使審判權”。
在很多情況下,法院所受干涉多是某些不依法行政的地方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通過地方黨委及其政法機關直接或間接影響司法機關實施的。
沈巋:刪去“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是說法院的審判權可以受到干涉,而是說,除了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他國家機關、政黨和組織也不能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在現(xiàn)有的中國體制下,應提高行政案件的審級,一審案件應該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基層法院受到各種各樣的約束,沒有辦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中級人民法院則能相對獨立公正一些,二審就到了高級人民法院了。
莫于川:北大的專家觀點有他們的想法,也指出了有這條內容的局限性。但法律是這樣的,私權利,法無規(guī)定可以行,公權力,法無規(guī)定不能行,雖然其中沒有寫“政黨組織和人民團體”,但不意味著它們就可以干預。其實多寫一個“等”字就好了,不一定要刪掉,原來的條文寫了,修改后不寫了,會給人一定的誤會——“現(xiàn)在可以干預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