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對個案的影響,并不在民意本身,而在于司法機關是否有機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讓民意尊重司法,信息公開透明和程序正義是前提
民意不見得公平正義,也是基于利益,集中表達了一種相似的聲音
“民意可以影響司法制度與規(guī)則,但不可直接影響司法案件!敝袊嗣窆泊髮W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表示,法治社會應是程序至上,而非民意至上
民意總會站在弱勢一方。但我們不要過分標簽化,強弱要放到具體情景中看待
法治周末記者 莫靜清
騙免過路費368萬元,自稱只為運輸獲利20萬元。人在囧途的時建鋒冒用軍牌照,8個月后無路可走,被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368萬元VS20萬元,這道讓網友持續(xù)憤怒的天價高速收費算術題,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定罪量刑適當”后,3日內案件卻峰回路轉。
伴隨時建鋒陡然翻供稱替其弟頂罪,2011年1月14日,中院啟動再審。次日,河南省高院全面介入。再次日,當事法官被處理,主審法官被免職。
案件最新進展為,檢察院撤訴,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事件所涉司法與民意,在公眾間一度劍拔弩張,至此看似趨緩;但對河南省高院“行政滅火”的相關質疑隨即在業(yè)界彌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此前表示,法院判決、審理案件時要考慮人民群眾的感受。
“普通人習慣于將問題道德化,用好人和壞人的觀點看待問題,并按照這一模式來要求法律作出回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蘇力認為。
最高的道德制高點莫過于“弱勢群體”。
當審判開始注重人民的感覺,歷經30年經濟飛躍的中國,亦進入效率與公平博弈階段,在保證效率前提下,考慮向公平傾斜。
“民意不見得公平正義,也是基于利益,集中表達了一種相似的聲音!北本┐髮W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民意對個案的影響,并不在民意本身,而在于法院是不是有機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所謂審判注重人民的感覺,主要體現于訴訟程序及對案件的量刑處理!敝袊ù髮W教授洪道德認為,定罪只考慮犯罪構成要件,量刑則要考慮社會影響,不能完全脫離客觀環(huán)境!岸嗣窬褪巧鐣!
“民意可以影響司法制度與規(guī)則,但不可直接影響司法案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表示,法治社會應是程序至上,而非民意至上。
陳瑞華認為民意的積極意義的層面更多在于引發(fā)制度改革!皩案的處理,法院必須秉承證據,不能過分用民意。”
讓民意尊重司法,信息公開透明和程序正義是前提。
滔滔民意VS司法審判
對河南高院的質疑,多來自對法官的處理。
對于平頂山中院獲知新情況后,1月13日連夜開會之態(tài)度,洪道德個人表示贊賞!捌巾斏街性阂勒辗ǘǔ绦,提起糾錯程序,對民意中反映出來的證據上、程序上的問題進行了積極回應!
但洪道德也認為,河南高院“過急過快”處理之舉多為受民意影響!疤幏殖绦蛴悬c反應過度,也未必是民意本意”。
“一個案子的處理,和全體人民高不高興沒有關系。法庭上的真理,只掌握在少數完整參加審判過程的人員手中!蓖跆獙Α斗ㄖ沃苣酚浾弑硎,媒體報道對民意的影響甚大!懊襟w要表達事實,而不是表達態(tài)度。對于案情的討論,依據只能是證據、程序、條文!
1997年,河南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后開車致一人死亡,后拖人逃跑又致一人重傷。1998年,張金柱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臨刑前,張稱:“我是被記者殺死的!
張金柱的死刑判決書上書:“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今天在媒體上表達的民意是中國特殊狀況的一種縮影!标惾鹑A表示,“這是因為我們沒有其他更好的場合,我們還在發(fā)展中!
洪道德則認為不能苛求包括媒體在內的民意!懊褚饩褪侨藗円环N常識性、有感而發(fā)的情緒表達。民意無過錯,關鍵在于回應民意的組織,是否有一個正確的回應和判斷!
陳瑞華認為,在司法程序、信息尚未充分公開、透明的前提下,強調司法完全不受民意影響,未必是好事。
陳瑞華曾在崔英杰案一審后,留意一審判決書相關內容一共只有37個字!懊鎸γ褚馓咸,其實我們的法院多少還是顯得有點被動!
2006年8月,無照小販崔英杰打死北京城管李志強。2007年4月10日,崔英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死緩的判決使法院‘躲過一劫’。試想如果判決書上只用37個字表述崔英杰被判死刑,恐怕民意就要指向它了!标惾鹑A隨之又提及2003年“劉涌案”二審判決書。
沈陽黑幫頭目劉涌二審改判死緩后,輿論嘩然。
據媒體當時報道,劉涌的辯護律師田文昌表示,公眾對劉涌案之所以不理解,是因為公眾對劉涌案件的判斷是建立在“變形”的事實的基礎上。
據田文昌介紹,二審判決書上相關內容為:“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可不立即執(zhí)行!
其中,“具體情況”包含什么?
民意洶涌VS難改的制度
面對公眾、學界之于天價過路費案問責,洪道德替已緘口的平頂山法院、尤其是主審法官鳴不平。
“審判本身具有被動性,即不告不理。庭審中,法官已經注意到可能存在的事實問題,并發(fā)出建議,盡到了義務!焙榈赖抡J為,“平頂山中院最終的錯誤在于過于機械地執(zhí)行法律。比如對涉案金額未區(qū)別認定、量刑上未區(qū)別典型詐騙案對待,以及對罰金200萬元的過高判決!
據媒體報道,被告人時建鋒一審一直堅稱是自己一人作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庭也注意到了可能有其他人參與犯罪,并正式向平頂山市檢察院發(fā)出了補充偵查建議但補充偵查沒有取得進展。
事實上,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一一溯至案發(fā)上游,該案件有諸多事實、諸多環(huán)節(jié)責任尚待查明、追究。如軍牌真假、冒用軍牌為何8個月來暢通無阻?相關行政部門或難辭其咎。
天價過路費案曝光后,作為社會救濟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成為首當其中的“第7個包子”。過路費案中自高速收費環(huán)節(jié)始,各道環(huán)節(jié)關卡一一積壓的民怨民憤,頓時傾瀉于斯。
表象上看,只要搞定吃下這“第7只包子”,所有的饑餓不公,都能盡數煙消云散。
“過路費一案,引起民憤之高,根源在于高速公路收費過高的制度!敝泄仓醒朦h校政法部副教授劉素華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長期以來過路收費高昂,造成老百姓如果不超載、不逃費,就沒有盈利,讓民眾不自覺地認可‘超載逃費違法行為’存在的合理性,這是一個典型的社會問題!
“民意的本質大都指向制度,這是共性!标惾鹑A教授認為,民意的聲音導致對制度的批評和反思!叭鐚O志剛案件指向收容遣送制度,崔英杰案件指向城管執(zhí)法制度。”
“沒有收費公路的政策,就沒有中國交通的現狀和成就!2011年1月18日,交通部副部長翁孟勇回應“天價過路費”。
次日,交通部綜合司副司長蔡玉賀透露,交通部正在研究公路收費標準和體系,現行收費公路最高收費年限的30年標準可能會延長,同時收費標準將下降。
“什么是民意?如何界定?”在2010年12月底第四期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上,一位法律界人士聽到一篇題為“追尋認真對待民意的司法”的報告時,不禁發(fā)問。
陳瑞華從民意上述本質出發(fā),試圖從客體角度作出闡釋!八^‘民意’我想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悲劇發(fā)生后,對官方權力的譴責;其二,對官商勾結的憤慨!
崔英杰案中出現了兩種民意聲音。前一個聲音來自法學界、大多數公眾,認為小販崔英杰是弱勢群體的代表,激情之下殺人事出有因。后一個相反的聲音,來自同樣憤怒的城管。
據悉,李志強的葬禮上,以北京城管隊員為主的3000多人前往悼念,一度讓北京城管部門備感壓力。
“當時的輿論,同情崔英杰的聲音壓倒了后者!标惾鹑A說,“作為一個法律人,我覺得兩種聲音都需關注,才能得出正確結論!
涉嫌影響審判的,并非皆來自民意。
崔英杰殺人案發(fā)后5日,北京市政府授予李志強革命烈士,其時法院尚未立案。有人曾據此認為“對被害人政治上的高調評價,可能會影響對被告人的判決。”
“民意總會站在弱勢一方。但我們不要過分標簽化,強弱要放到具體情景中看待。”陳瑞華認為,人們同情崔英杰,是因為城管人多,并代表公權力;而崔英杰人單,并屬邊緣人群。
“但拋開這個具體情境,這一殺人行為,毫無疑問,是一個血腥行為!
“表面是強弱的抗爭,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奇特的轉換,即民眾在媒體上變得強勢。但誰強誰弱,變幻無常。”陳瑞華同時表示,以上問題同時還需考慮中國社會轉型以及公眾對政府文明法治化的要求日益提高等因素。
陳瑞華強調,真正的文明仍在于政府的文明!皩γ癖娖辗ǖ耐瑫r,法治的根源還是在官員守法。于是我們需要對官員普法,尤其要在立法時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2009年,在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的公檢法系統(tǒng)筆試中,曾請來18位少先隊員監(jiān)考。結果發(fā)現作弊有25人。
這實則是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司法與民意囊括其中,亦備受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