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一個男人因吸毒后聚眾淫亂,被江干法院判刑。這也是浙江首例男同性戀者聚眾淫亂案件。
來某(化名),30歲,安徽人,無業(yè),離異,兒子5歲。
去年6月17日中午,來某在江干區(qū)艮山西路一家快捷酒店開了間房。之后他通過網絡聊天或者手機聯(lián)系了5個男人(70、80、90后都有),5個男人先后來到房間。
在房間里,來某拿出冰毒(后被檢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給其中3個人吸食,隨后6個人進行淫亂活動。
晚上9點多,民警查房,來某等人被抓。
民警問來某,吸毒后做了些什么?
他交代了聚眾淫亂的事實,其他5人都說,和來某原本素不相識,是他主動邀自己參加的。
來某作為首要分子,因涉嫌聚眾淫亂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去年12月25日,江干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庭上,來某說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意見,但是不認為自己犯了聚眾淫亂罪。他說,這是他們這個特殊群體的一種自愿自發(fā)行為,不是犯罪。
昨天,江干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來某容留多人吸毒,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他糾集多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構成聚眾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決,來某犯聚眾淫亂罪,判刑6個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6個月,罰金1千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如果收費了算不算聚眾淫亂
承辦法官:聚眾淫亂活動的參與者都是自愿的,不收費。如果淫亂活動中,一方收取了另一方費用,幾個人在一間房內發(fā)生性行為,那么是作為賣淫嫖娼來處理的,要受到治安處罰。因為賣淫嫖娼不僅僅限定為男女之間的行為,男人之間或者女人之間也算。而賣淫一方的組織者可能涉嫌組織賣淫罪,而不是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的來源
聚眾淫亂罪來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guī)定的流氓罪。
1997年刑法修訂,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毆罪四個小罪名。聚眾淫亂罪由此而來,“流氓”的叫法從刑法中徹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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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犯聚眾淫亂罪?
承辦法官:聚眾淫亂罪是指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聚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或者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它懲治的是淫亂活動的糾集者或者多次參加者或者引誘未成年參加聚眾淫亂者。
犯聚眾淫亂罪,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發(fā)生淫亂的場所即便不是在公共場合,而是在封閉場所,也不行。在這起案件中,來某糾集人員到酒店房間進行淫亂活動,雖然是在封閉場所私密進行,但是有多人在同一場所進行性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聚眾淫亂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法院判決來某犯聚眾淫亂罪。
而其他參與人員,由于并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多次參與聚眾淫亂,而且他們并不是這次聚眾淫亂的糾集者,所以在刑事上不構成犯罪。當然,公安機關可能會對他們做出行政處罰。
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是對特殊群體間的性行為予以苛責,而是不允許多人在同一場所進行性行為、違反社會良好風尚的淫亂活動。而所謂多人,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不論男女。 |